年初的国常会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 随后住建部、山东、湖南、浙江、河南等省密集发文大力推动施工过程结算。
再见,竣工结算!施工过程结算时代到来!
新开工的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工程,可协商签订 补充协议,落实开展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
价款结算范围包括国家计价规范规定的因法律法规变化、政策性调整、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调整等所引起的价款变化,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在发生时按照约定一并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总价措施费可按当期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的比例计算,单价措施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双方宜约定过程结算价款抵扣工程预付款的方式。产生计量计价争议时,无争议部分先办理结算;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社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取总价合同,并约定付款周期节点和付款比例,在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时, 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采取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可完善施工图纸,重新计量工程量,固定工程总价, 约定只对必要的变更签证和材料调差等进行处理,通过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后,不再重复核对工程量。
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审批,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对过程结算开展较好的企业,通过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对恶意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合约意识差的有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截止目前,全国已有多地发文明确推行过程结算。据不完全统计,已有湖南、浙江等多地都已经开始推行。
近日,河南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1、适用范围: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2、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 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已完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工程量、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资料。
4、结算支付:
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周期一致。
签证、变更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中 同期办理。
5、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保证人支付发包人应支付的(竣工)过程结算价款。
6、发承包双方不得因施工过程结算计价争议,不按合同约定的周期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7、即日起执行。之前已招标和已签合同的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 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2020年5月28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省内房建、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天。
2、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发包方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未完成竣工结算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3、发包人要按约定的比例支付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支付比例确定为80%至90%之间。
2020年5月2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6月20日起,在全省房建和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涉及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增减以及计算偏差,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在过程结算中支付。
4、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第57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从5月1日起,在房建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4、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包括财政评审)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难以实施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
2020年1月22日,四川发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从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进行划分。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进行单独约定。
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分段结算详细范围、计量计价方法、计量计价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
2019年6月13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通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
4、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款项,又不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可以抵押偿付方式将该工程折价,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2019年1月17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
严禁拖欠工程款。对经人民法院认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新建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结算,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2018年12月20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要求: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以上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3、实施过程结算的项目,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预售资金时,给予政策支持。
施工管理是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进行施工管理时,应在明确施工目标的同时,强化施工管理力度。注意理顺施工生产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协作配合关系,落实责、权、利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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