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BIM技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普及应用,无论是业主还是设计单位,都意识到了在合同中规范BIM应用的必要性。特别是在商业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对BIM应用的任务以及交付的内容、深度、质量提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将有助于统一双方对BIM工作任务的理解,确定交付内容及深度,实现对BIM工作量的有效评估,保证交付质量,避免项目中的无效工作,从根本上保障双方利益。
为此,我们参考部分国家、地区已经制定的BIM标准,以及相关机构发布的BIM合同规范及样本(美国总承包商协会(Associated GeneralContractors of America,简称AGC)的文件CD 301和美国建筑师协会(AIA)的文件E202-2008),并结合国内企业的BIM项目经验,提出适合国内企业BIM应用的商业合同编制内容及原则,给出了一个在合同中涉及BIM内容的条款范本,供业主及设计单位参照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BIM条款。
对于设计过程,BIM商业合同的编制目标是为了提高设计质量,减少设计错误,为施工阶段提供可重用的设计数据资源,为工程算量、后续运维等提供完整、规范、准确的基础信息。其宗旨是充分发挥BIM技术在建设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作用。
依据上述目标,设计过程BIM商业合同的编制内容应重点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
(1)BIM工作内容及交付物要求
应明确各专业在各设计阶段所需完成的BIM工作任务,以及各类交付物应涵盖的交付内容及深度要求。应尽量细化,可将此作为切实可行的交付物检查标准。
(2)技术要求
应对BIM建模、BIM模型信息等提出规范性要求,以达到交付模型信息的最大可利用价值。
(3)项目组织及管理要求
由于BIM技术的应用将涉及到多人、多专业、多方的协同工作,应首先明确承接方设定专门的负责人(即BIM项目经理)及其职责。
同时,应明确承接方在项目的执行中须建立的各项规范,也可细化出具体的规范条款;应明确承接方在项目协同及协调工作中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职责。
(4)交付物格式及文件组织要求
应明确交付文件的组织方式要求、交付文件格式及版本要求、交付物的介质要求等。
(5)知识产权要求
应明确整个BIM项目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归属,包括:项目的交付物及过程文件、所形成的专利及专有技术、涉及的商业秘密等。我们将在下一节中详细描述此部分内容。
此外,合同履行期限、工作计划、价款或者报酬、付款方式、工作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等内容,与设计项目实际情况有关,可依据设计项目主合同内容及项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条款。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整合业主、设计、施工三方力量,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也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特别是对于采用BIM技术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其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以下我们将参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给出在工程设计中BIM成果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我国法律的规定,合理对价的建议等。
1. BIM成果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
(1)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别:参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总结出工程设计中涉及BIM成果的知识产权主要包含如下几类:
a) 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后者简称邻接权);
b) 专利权;
c) 专有技术(又称技术秘密)权;
d) 商业秘密权;
e)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2)所涉及的项目智力成果内容:是指BIM合同标的范围内的智力成果以及为实施BIM合同标的智力成果所必需的其他智力成果,包括如下范畴:
a) BIM模型;
b) 由BIM模型生成的各种视图、清单报表等;
c) BIM模型所包含的工程建设信息等;
d) 在实施BIM合同标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等;
e) 在BIM合同标的范围内约定的其他智力成果;
f) 为实施BIM合同标的的智力成果所必需的其他智力成果。
注1: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得的与合同标的无关的派生智力成果和无法预见的智力成果均不属于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也就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设计方发明、创造的设计新技术、新方法,如果不是完成合同所必需的,则不属于合同管辖范围,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设计方。
注2:工程建设项目中与BIM无关的其他智力成果不应属于BIM合同条款的管辖范围,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性评价报告、技术经济分析报告、环境分析报告、工程设计说明、工程总结报告等,这些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应在项目主合同中约定。
2. 我国法律的规定
目前,对于工程建设项目中BIM成果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无论是国内还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均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应遵循我国现行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与工程建设项目中BIM成果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
(1)智力成果精神权利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已明确智力成果的署名权和获得荣誉权等精神权利专属于智力成果完成人,不得以合同约定的形式进行变更或者转让。
(2)合同各参与方与其员工个人之间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已明确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个人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不得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转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务技术成果。
(3)合同各参与方之间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除智力成果的精神权利外,对于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一般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合同优先”原则。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约定,一般其所有权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在一定范围内拥有使用权。
因此,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过程中形成的BIM智力成果以及所必需的其他智力成果,我们建议应当由业主和设计方以及各当事方详细、明确地约定上述BIM成果知识产权所涉及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归属。
3. 对于BIM成果的合理对价
对比传统设计的交付成果,基于BIM技术的设计成果,其应用有了更大的利用价值,可以为业主带来更大的利益,可通过施工深化设计并添加适当的信息后,用于施工阶段甚至项目交付后的运营维护和设施管理阶段。为了体现责任与义务、利益与权利的对等,双方可根据BIM模型的后续利用范围及交付要求,商定合理的对价。
下面我们提出部分对于BIM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合理对价的建议,可供企业参考:
(1)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方案:业主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对是否为投标方案支付费用及支付费用的数额应提前公示,由设计方提交的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方案(包括创意或概念性投标方案),其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应归属设计方,业主无权修改,也不得传播或用于其他用途。
(2)建筑方案设计:如果业主只要求设计方完成方案设计,由设计方提交的方案设计BIM模型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平立剖视图、渲染模型或效果图以及建筑性能和建筑环境模拟分析报告等,其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范围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应支付的方案设计费用可根据交付内容,如是否包括建筑性能和建筑环境分析,建筑分析的种类、内容以及是否可提供多方案比选等,与设计方在合同中约定。这里,我们给出美国俄亥俄州政府提出的收费标准作为参考:对于采用BIM技术后的建筑方案设计,费用为总设计费的20%(非BIM为15%)。
(3)建筑工程设计:对于整个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设计方交付的设计成果,包括BIM模型及其衍生产品等,其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范围应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应支付的设计费用可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建筑设计收费标准或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并根据要求的交付内容等,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BIM技术的建筑设计费用应高于非BIM技术设计费用。
(4)建筑设计成果的延伸使用:如果业主要求将设计阶段的BIM模型用于后续的施工或运维阶段,业主应向设计方支付相应的附加费用,也可要求设计方在模型中添加必要的信息供后续延伸使用。对于设计成果的具体交付要求、使用范围以及业主应支付的相应费用,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4. 美国BIM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划分及对价的分析
我们以美国的应用情况为例,给出了国外BIM发展较为成熟的地区关于BIM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划分及对价操作方法的分析,供企业参考。
在美国比较通行的做法也是依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合同优先”原则。一般情况下,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形成的BIM成果及其相关衍生产品,包括BIM模型及由模型生成的各种视图、清单报表以及模型所包含的工程建设信息等,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而知识产权则归属此智力成果的完成者——设计方所有。为了获得BIM设计模型的所有权,根据BIM在项目中的应用范围,业主应向设计方支付相应的对价。例如,如果业主要求将在设计阶段创建的BIM模型用于施工阶段,即在设计模型的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并用于施工进度规划、可施工性分析模拟、施工现场调度管理以及工程量统计、成本估算等,甚至要求将BIM模型用于项目交付后的运营维护和设施管理阶段,则业主除了应向设计方支付通常意义的设计费用之外,还须为扩大设计阶段BIM成果及其衍生产品的使用范围支付附加费用。来源:清华BIM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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